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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何长明、刘成瑜:「以债权人为中心」破产审判原则下的管理人工作思路和原则

撰写本文缘由

2017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富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以“债权人为中心”的破产案件项目化运行实证讨论会。该会议提出了一个创新的观点,即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管理人选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管理人工作进程、信息公开等各方面均应该贯彻“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审判原则。

笔者有幸参加了此次会议,深受到会领导、专家和同行的启发和鼓励。现结合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十年、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对破产法理论、实践的长期思考研究、观察比较,尤其是总结了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担任破产案件债权人代理人的经验和教训,深刻领会到管理人工作思路和原则的优劣是非对破产案件能否顺利、高效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近年来,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管理人的工作培训,几乎如幼教式手把手指导管理人工作。笔者一方面十分钦佩富阳区法院,另一方面十分惭愧。管理人虽然均是经省高院认定的法律、会计中介机构中的大所、强所,但是实际上和总体上管理人工作能力均不如意。但是管理人中职业自信心普遍爆棚,甚至很多管理人并不领会富阳法院的良苦用心,对富阳法院培育管理人的方式还颇多怨言。因此,身为管理人队伍中的一员,有义务助富阳区法院一臂之力,在管理人工作思路、原则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建议,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以债权人为中心,既是法院破产审判的指导原则,也是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债权人种类分为职工债权人、抵押权债权人、工程款优先权债权人、税务优先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等。以债权人为中心,要求管理人力求使得各种类债权人均取得法律框架下的利益最大化,既包括受偿金额的最大化,也包括受偿时间的最短化。要综合平衡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正确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使不同利益主体在经济利益和时间效益结合方面取得合理平衡点。要灵活制定各种工作方案,解决破产财产分配与其他工作在时间效益上的冲突。

管理人以债权人为中心,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损害某一种类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使其他种类的债权人获得反射利益。也不能有意或无意地使得某一种类的债权人享受到不当利益,使其他种类的债权人受到反射损失。


管理人以债权人为中心,在具体工作中要以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为轴心


在程序上,管理人要充分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实体上,管理人要深刻领会掌握物权法、担保法、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种优先权要审慎审核,应主动接受普通债权人的监督。对普通债权数额的认定也要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即使对于已经法院判决、调解的案件以及仲裁的案件确认的金额也不能简单照抄了事。因为一般诉讼程序以当事人举证、抗辩为原则,很多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法院、仲裁机构也无法主动调查,不排除判决、裁决结论因为债务人缺席或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而失实。因此,应尽量与财务账册、财务人员、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原股东等进行核对。


管理人以债权人为中心,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债委会为核心


破产法规定了债委会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债权人会议职权,因此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类似于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在日常工作中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下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组织方案和会议规则制度下,主动定期向债委会汇报工作,及时向债委会提交议案。即使需要债权人会议全体表决的重大事项,也应当经债委会讨论决定提交表决。尤其是在管理人意见与债委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除了管理人认为债委会决议违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可提交法院决定以外,管理人均应接受债委会决议。


管理人以债权人为中心,必须定位好自己的工作角色: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服务的管家服务中心


管理人从程序上虽然由法院指定,但不是陪审员,也不是法院法警,管理人工作职责不是法院审判职权的延伸;管理人是法院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破产审判效率,在程序上预先为债权人确定的一个管家。本质上,管理人并没有改变中介服务角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应当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此时报告工作为审批式报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主席、全体债权人,尤其是全体债权人选举的债委会的指导、监督。其工作审批报告的主体也是会以主席、债委会和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管理人仍需要向法院报告工作,此时报告工作应为备案式报告。即使法院需要指导、监督,也往往是在管理人与债委会、债权人会议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或法院认为需要主动监督的情况下才予以介入。

上述报告工作、指导监督的主体转换,表明了管理人的管家地位。更何况,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债委会)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已经把管理人角色定位好了。即使法律规定更换管理人要经过法院同意,也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破坏破产审判的顺利进行,并不改变管理人的管家角色地位。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工作内容均为管家服务工作的具体细化,并非工作职权,仅为工作职责。


结语


虽然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实行十多年之久,但破产管理人的队伍建设任重道远。在这方面,管理人队伍自身责任重大。希以此文促醒有志于为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管理人队伍的培养、管理人社会效用的实现作出贡献的同仁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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