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李某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其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标准。2013年12月23日,餐饮公司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办理好一切退工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李某提出,公司还应向其支付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而公司却回复称:李某没有参与年终奖考评,且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李某不服,于2014年2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