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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差几天满1年,能否享有年终奖?

2010年7月24日,李某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其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标准。

2013年12月23日,餐饮公司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办理好一切退工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李某提出,公司还应向其支付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

而公司却回复称:李某没有参与年终奖考评,且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

李某不服,于2014年2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度的年终奖奖金46000余元。

在仲裁审理阶段,李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2010至2012年度公司向其发放年终奖的证据。

而餐饮公司则提供了《年终奖发放指引》,以证明李某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但李某称,从未见过公司的《年终奖发放指引》规定。

最终仲裁委及法院均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令餐饮公司按照2010至2012年度的平均年终奖标准,向李某支付年终奖45000余元。

律师提醒:

1、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向劳动者发放一定额度的奖金,以表示对劳动者一年来工作表现的肯定与奖励。

因此,在对年终奖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奖励标准上,有着较大的自主经营权。

但是,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年终奖发放指引》通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也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该制度。

因此该《年终奖发放指引》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用人单位虽对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及发放标准享有较大自主权,但并非用人单位可随意而为。

因此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3日期满,其2013年度的工作虽未满一整年,但由于仅仅相差8天,且未工作满一年的原因是餐饮公司不续签所致,因此“未工作满一年不享有年终奖”在合理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此外,由于餐饮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年终奖考评时间在第四季度进行。

虽然考评是建立在劳动者全年工作的表现上,但所差8天的时间,并不会对其发放年终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而餐饮公司以其未参加考评的理由也太牵强。

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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