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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后,子女不再给予继母生活费用,继母将他们告上法庭这事乍一看似乎是4个子女不孝顺:从父亲过世以后,4个子女就没再给继母生活费用。老太太怎么也想不通,我是你们的后妈,凭什么就不管我了呢?我嫁到这个家有20年了,现在他走了,我也老了,你们一分钱都不给我,叫我一个孤老婆子怎么活啊?我们毕竟在一个家里共同生活了20年,就一点情分都没有吗?可孩子们有自己的道理:继母嫁到我们家时,我们4个子女都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继母没有抚养过我们一天。父亲在世时,我们看在父亲的面子上,在父亲的要求下,每月给继母300元生活费用。现父亲过世了,我们也尽完了本不该我们尽的责任。继母有她自己的亲生子女,此时应该是他们尽孝道的时候了。 对4子女的这种说法,继母不能同意,她拿出了一份家庭协议证明。原来老爷子在世时,为解决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专门召开了一个家庭会议。经全家人商量同意,决定成立家庭基金,并签订了一份《家庭基金协议书》。协议约定,家庭基金由老爷子和4个子女共同出资,继母每月可支取300元作为生活费。在随后4年多的时间里,孩子们一直遵守协议,按时往基金里续钱,以保证继母每月300元的生活费用。然而在老爷子去世后,4个子女就再没有往基金里续过钱,继母的生活费用也就没了着落。 尽管继母拿着《家庭基金协议书》,找4个子女说了多次,但他们对继母要求继续给付生活费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继母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 律师在介入此案后认为,这事初看上去4个子女不赡养一个老人,似乎不合情理,但从法律上来说,却要看4个子女有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如果4个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有这个法律责任,他们就必须依法赡养老人,否则就是违法的;反之,如果4个子女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没有这个法律责任,继母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具体到本案律师认为,《家庭基金协议书》是以基金的使用为核心内容的,一旦基金使用完毕,如各方未重新投入基金,上述协议自然失效。在父亲去世后,4个子女均未再向基金投入,家庭基金已名存实亡,协议也就自然失去了效力。继母与老爷子结婚时,4个子女都已成人并参加了工作,继母一天都没有抚养过他们,因此他们也没有义务赡养继母,也就是说,继母未抚养,继子不赡养,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律师同时指出,4个子女没有赡养继母的责任,并不是说老人就没人管了,这不符合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由于老人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老人曾对他们尽了抚养的义务,现在他们就应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母亲进行赡养,这样老人的晚年生活就有了保障。因此法院应驳回继母要求继子女赡养的诉讼请求,由应负有赡养责任的亲生子女来尽孝道。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于各方未重新投入基金,家庭协议自然失效。继母没有抚养过4个继子女,因他们也没有义务赡养继母。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继母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您: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什么权利,就有什么义务。继母未曾尽过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她也就没有享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老人要求子女赡养没错,但得找对了负有这一义务的人,否则法律就不能保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