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18258270999 / 0571-88834031 / 13357133689
何长明
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